新时代婚姻家庭立法应体现情理法一致性

www.fjsen.com 2018-01-24 08:55:07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民法典编纂应高度关注从“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转变的亲子关系立法,在体例上需改变目前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三分天下”的局面,在内容上亟须建立亲子关系确认这一基础性制度,引入父母照顾权、未成年子女家庭权等概念并予以详细列举,主张建立吸纳收养法、脱离“大监护”框架、独立成编的亲子关系法。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林建军教授指出,每个儿童均有接受家庭教育的权利。儿童这一权利可推演出国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儿童三方主体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既有私法上源于血缘关系的家庭教育实施法律关系,又有公法上以国家为义务主体的家庭教育保障法律关系和家庭教育指导法律关系。故而,此种权利兼具私法属性和公法属性。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王竹青认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在监护制度分属总则和婚姻家庭编的立法格局下,通过婚姻家庭编细化监护的各项内容,增设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生效条款以及对父母以外的自然人监护的监督条款等,并可将检察机关设定为监护监督机关,规定监护人履行职责中的国家责任、监护终止时的国家责任,以实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

充分保障离婚自由与权益

近年来,离婚案件逐年递增,家庭破裂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在离婚立法上应坚持个人主义还是家庭主义”“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等离婚救济制度”等成为社会讨论的重要内容。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洪祥认为,保障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秉持的立法理念。在当前我国实行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的条件下,必须遵循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原则,以子女利益为第一考虑,平衡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不是限制离婚自由。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不宜设立“离婚苛刻”条款。“该种条款并非婚姻保护条款,而属于离婚阻却事由,它从伦理上对离婚诉讼申请人请求离婚的权利进行了限制。离婚苛刻条款所谓的为保护儿童利益而限制父母离婚权利的规定,缺乏现实依据的支撑。”

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歌雅认为,面对离婚领域的新问题与新要求,我国现行法律依然留存亟待完善的立法空间。其中关于离婚救济的适用条件较为苛刻。我国现行经济帮助制度的设置,是为解决离婚后的生活困难。然而何为生活困难,婚姻法未界定。因此婚姻家庭编要界定生活困难的含义,不仅应包括离婚后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更应包括基于离婚前和离婚后的生活水平落差而引起的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形。同时,要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系统架构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规定,以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情形,并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

此外,研讨会上,首都医科大学妇幼保健医学系教授丁辉分享了关于“女性压力应激与社会因素”的研究,指出职业女性有着双压力、双角色,面临工作与家庭冲突,关注女性心理压力是重要的现实问题,期待在有关立法中予以关注和考量;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张李玺从中国社会两性关系发展脉络中考察发生在双职工家庭中的婚姻冲突现象,提出在引入西方婚姻辅导理论的同时,要更加关注中国本土的文化环境、中国的家族文化和传统性别关系对现代家庭关系的深刻影响,关注“男女平等”政策的推行及由此带来的家庭中性别关系再构建和再平衡的过程,关注女性群体的体验和经验,从而使婚姻辅导理论和实践更加完善。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总结到,此次研讨立足新时代,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研讨,表现出多学科、多视角、多领域的参与性,体现出法解释学、法教义学、社会学、性别分析等方法论上的多样性,并达成如下共识:婚姻家庭立法关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婚姻家庭生活的新期待新需求,关乎人文关怀与弱者权益保护,关乎性别平等,关乎中华优秀文化传承,应体现情理法的一致性。

“围绕婚姻家庭编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多学科跨学科的对话非常有意义。全国妇联将密切关注婚姻家庭编的研究成果,加强与专家学者的密切联系,共同推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的出台与完善。”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表示。


责任编辑:邹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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