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婚姻家庭立法应体现情理法一致性

www.fjsen.com 2018-01-24 08:55:07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婚姻家庭立法关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婚姻家庭生活的新期待新需求,关乎人文关怀与弱者权益保护,关乎性别平等,关乎中华优秀文化传承,应体现情理法的一致性。

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坚持以人为本,将人文关怀的理念置于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地位,将人定位为目的本身,而非实现任何其他目的的手段,民法典应期待人成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全面发展的主体。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田珊檑

“今天的论坛希望用新的理论、新的要求,来指导立法实践,让婚姻家庭编的编制符合新时代的要求。”日前,在由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全国妇联权益部联合举办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之跨学科对话”暨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年会上,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甄砚在致辞中表示。论坛上,来自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跨学科多领域的专家学者聚集在一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制分享研究成果,建言献策。

立法将人文关怀理念置于核心地位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明舜指出,科学构建体现新时代要求的婚姻家庭制度,必须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民事法律规范与社会法规范的关系、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人身与财产之间的关系、家庭制度与家庭视角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常常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表达了一个民族对一系列关键问题的基本立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轶认为,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坚持以人为本,将人文关怀的理念置于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地位,既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又尊重成年人的自由,将人定位为目的本身,而非实现任何其他目的的手段,民法典应期待人成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全面发展的主体。

“在民法总则里,这种人文关怀理念可以说贯穿民法总则的始终,我相信也会贯彻到民法典的始终。”王轶分析,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将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比财产关系的民法调整更为优先的地位,把对自然人的自由和尊严的保障放在更为显著的地位来予以对待和回应,这就是人文关怀理念的体现。

夫妻具有平等就业、家庭事务管理等权利

“参与家务劳动的价值应被肯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吴晓芳从审判实践角度看离婚制度需要完善的问题。同样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也认为,夫妻间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家庭事务管理权,要承认家务劳动价值,避免妇女就业率低于男性、家务劳动负担重于男性的事实导致对妇女贡献的低评价。“对于家庭事务,夫妻双方原则上均有同等的管理权、负同等的管理义务。管理家庭事务、从事家务劳动是一种经济活动,绝不可以无视管理家庭事务、从事家务劳动对家庭以及对夫妻双方的经济价值。”

为了推行男女共同管理家庭事务,尤其是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立法政策,“我们应增加‘夫妻应共同管理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倡导性条款,以逐渐改变关于劳动分工的传统社会性别观念。也为离婚时,从事家务一方的当事人就自己对家庭所做的贡献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提供法律依据。”马忆南指出,提倡“夫妻应共同管理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并不等于同意妇女固守或返回私领域。就业率始终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准,无论是回到私领域和留在公领域,妇女和男性一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要通过立法赋予妇女和男性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马忆南还提到,夫妻对于日常家事可由一方行使法定代理权,以便利日常生活。夫妻双方具有姓名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平等的生育权等权利,夫妻应当在婚姻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顾、相互协助。


责任编辑:邹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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