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经济帮助如何确定
www.fjsen.com 2018-02-14 09:48:52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 颜梅生
夫妻离婚时,一方因为生活困难而往往会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那么,什么情况下应给予经济帮助、经济帮助包括哪些方式、应当如何确定呢?
一方生活困难,必须给予适当帮助
因为双脚残疾,李女士不能从事正常工作,加之需要照顾小孩等,几乎没有个人积蓄也没有收入来源。2017年8月,李女士与丈夫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时,鉴于丈夫虽然愿意将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她,也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李女士只好要求丈夫给予经济帮助,但被丈夫拒绝。
□ 点评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指出:“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李女士的情形无疑当属其列。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规定并没有将导致离婚的过错作为例外因素,也就意味着若有过错的一方生活困难,也可要求无过错方给予适当帮助。
为家庭付出较多,应当给予更多帮助
刘女士是一位“女强人”,不仅工作上风风火火,家里家外也是一把好手,甚至可以说家中的一切几乎都来源于她。可因为一场车祸,刘女士落下五级伤残,好端端的家变得一贫如洗,丈夫也提出了离婚。刘女士知道强扭的瓜不甜,几经拒绝后,于2017年9月同意离婚,但要求丈夫给予更多经济帮助,却被丈夫拒绝。
□ 点评
法律的指引功能和评价功能之一,就是提倡并维护公序良俗。如果夫妻一方为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却在离婚时因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导致生活困难,而在离婚后的一定时期内又得不到更多经济帮助,无疑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对于本案的刘女士自然也不能例外。
这里的“一定时期”,是指耗费需要帮助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尚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其技能、身体状况等多方因素,大体估算的能够恢复至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时间期限。
给予经济帮助,可以是房屋居住权
虽然明知道自己与丈夫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基于如果离婚将无处安身,张女士因而一直拒绝离婚。2017年10月,在丈夫再一次要求下,张女士终于答应了离婚,但要求丈夫同意其继续在丈夫婚前的个人房屋中居住至租赁到合适房屋或再婚之时。可丈夫认为张女士如此“离婚不离家”难以处理关系而一口拒绝。
□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也指出:“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丈夫提供房屋的居住权。
给予经济帮助,数额应当综合考虑
2017年11月,郭女士虽然与丈夫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债务分割等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却就离婚后丈夫给予经济帮助问题陷入了僵局。张女士要求一次性支付50万元,而丈夫认为自己根本没有这个能力,最多只能支付一万元,且也必须等到银行贷款后才能兑现。那么,经济帮助数额究竟应如何确定呢?
□ 点评
经济帮助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主要包括:(1)受助方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上暂时存在困难的,一般给予短期或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办法。(2)结婚多年,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帮助方则应在居住或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可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3)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4)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受助方又要求对方再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作者系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责任编辑: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