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保护受害者隐私是媒体最起码的职业操守

www.fjsen.com 2018-02-02 20:16:13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日前,某媒体一篇题为《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 其人“失联”》的报道在社会上激起轩然大波,不仅是因为这起10年前的性侵案所牵涉范围之广、性质之恶劣令人震惊,更在于该报道对受害者个人隐私的大量泄露。

通篇下来,该报道不仅清楚地披露了受害者的曾用名、原户口所在乡镇、就读大学名称,连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措施帮其改名迁户后的住址都公之于众,甚至贴出了真实的户口簿个人资料页面。尽管作者也做了一些模糊掉部分信息的“技术处理”,但是读者很容易通过文中的种种线索交叉验证,从而寻找并锁定已经隐姓埋名远走他乡的受害者。

尤其标题中“寻找汤兰兰”“失联”的字眼,文中“人间蒸发”的说法以及文末“涉案家属们仍在申诉,他们等待着汤兰兰的出现”。而“汤玉(汤兰兰)去哪了呢”的问句,在渲染一种“悲情”气氛的同时,隐含着要求对受害者如今的去向、身份信息予以深究的呼吁。而随着报道被多家媒体转载,影响持续发酵,诸如“汤兰兰是谁?汤兰兰找到了吗”等帖子在网上出现,一些网友开始人肉搜索受害者,而文中所泄露的个人信息成了最有用的指引。

事实上,受害者并非文章所指的“人间蒸发”,她的改名迁户是公安机关出于保护的目的而采取的正常手段,也是司法部门的职责所在。案发时,受害者年仅14岁,尚未成年,施害者几乎包括了她所有的直系亲属和重要的社会关系,而且当时此案在当地相当轰动,知情者众,改名迁户有利于保护受害者免受舆论的二次伤害。如果涉案当事人想推翻法院判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依法申诉,相信相关部门会依法依规处理其诉求。而该报道可能导致公安机关此前的诸多努力尽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难以预料。

对于媒体关于性侵未成年人案的报道这一问题,司法机关早有指导意见。2013年10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及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特别强调,希望新闻媒体在对性侵害案件进行报道时,注意切实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这一原则从未动摇。

虽然新闻无禁区,但媒体应有底线。保护受害者隐私是媒体最起码的职业操守,也是最基本的新闻伦理。尤其是性侵案受害者,因为“性耻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往往难以得到同情,反而不得不承受污名,身心遭受极大摧残,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这就要求媒体在报道性侵案时,必须慎之又慎,既要维护受众的知情权,也要切实保护好受害者的隐私权,避免因为道德失范或操作不当造成新的伤害,这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也是媒体所应有的人文关怀。

6年前,因为媒体的介入,“10·22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的施害者被绳之以法。然而,在对这起恶性事件的报道中,部分媒体丧失新闻道德伦理,没有尊重和保护受害人的隐私,刻意曝光甚至炒作受害者的丈夫“就缩在几米外,看着妻子被毒打、强奸长达一个小时才报警”的案件细节,受害者的丈夫因此背上“史上最窝囊老公”的骂名被舆论审判,受害者一家的精神遭受重创。此事也成为媒体道德失范的典型案例,被业内引以为戒。

而今天,汤兰兰案件的报道再一次警醒我们,媒体不仅要有态度,还要有温度。诚然,媒体有客观报道新闻事实的责任,但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丧失对法律的敬畏、对道德的秉持、对伦理的坚守。有人将媒体喻为“社会的良心”,而能否尊重人的最基本权利,才是检验良心成色最朴素的试金石。


责任编辑:邹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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