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说说离婚诉讼中的那些夫妻财产事儿
www.fjsen.com 2017-04-06 16:01:34 来源:中华女性网 我来说两句
■ 卢秋 王媛媛 李晓馨 刘艳
随着离婚诉讼的增多,当事人财产分割亦出现了各种纷繁复杂的情况,就离婚诉讼中可能遇到的财产问题,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进行了总结梳理。
一方将婚前房产赠与配偶如何确定归属
小唐与小吴于2011年8月通过网络认识,并于2012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小吴婚前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一套。2013年11月9日,小唐与小吴签订《协议书》,约定小吴将该房屋过户至小唐名下,房屋产权属小唐单独所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小唐将小吴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吴离婚,并要求判令位于海淀区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就海淀区房屋,小唐称该房屋系小吴赠与自己的, 因此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小吴称之所以签订《协议书》并将房屋过户至小唐名下,是为了小两口好好生活,现双方离婚,要求该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吴与小唐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归小唐单独所有,并已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小唐名下,该协议是双方对小吴婚前财产的明确约定,内容亦不违法,应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协议书》实质是小吴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小唐,小唐应取得该房屋的单独所有权。
小吴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本质是要求对婚内赠与小唐房屋的行为进行撤销。但该房屋产权已过户至小唐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小吴不得任意撤销赠与。此外,小吴未举证证明小唐作为受赠人具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故小吴要求撤销赠与并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小吴与小唐的婚姻关系,涉案房屋归小唐所有。
□ 法官释法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责任编辑: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