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www.fjsen.com 2017-03-17 15:18:34 来源:中华女性网 我来说两句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苏建军
日前,河南省、市、县三级法院送法进基层,组织法官、志愿者走进社区、企业、乡村,开展反家庭暴力普法宣传,力推人身安全保护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反家暴等8起妇女维权典型案例,对侵权人进行警示,增强妇女依法维权意识。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邓某(女)和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后结了婚,2012年双方外出务工开始分居,子女随王某及其家人生活。2016年1月6日,邓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等待开庭期间,邓某前往王某处看望女儿,遭到王某的拳打脚踢,经报警后王某的殴打行为才被制止。邓某的伤情经社旗县某医院诊断为头外伤综合症、右侧第7肋骨骨折、腰部等软组织损伤。邓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社旗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殴打、威胁、辱骂邓某。后经公开审理,判决邓某与王某离婚,婚生儿女随王某生活,邓某支付相应抚养费。
法院分析认为,受男尊女卑传统观念影响,家庭施暴者多是男性,他们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不违法,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此坚决说“不”。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这给施暴者头上加了一道法律的“紧箍咒”,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使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在另一例保障患病妇女离婚后生活费的案件中,孙某(女)与丈夫石某婚后,因风寒导致全身性风湿,常年求医。因家庭经济能力限制,孙某得不到良好的医治,长期疾病导致其性格偏执。石某曾于2014年、2015年、2016年7月,连续三年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妻子孙某离婚,当地法院以孙某身患疾病,生活能力受到限制,石某应尽扶养义务,判决不准离婚。孙某也到公安部门提起控告,要求以遗弃罪追究石某的刑事责任。为避免激化矛盾,案件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沟通,经过多次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在石某支付孙某生活困难帮扶费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本案孙某身患疾病,在离婚诉讼中处于弱势一方;且因长期患病导致性格偏执,生活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如对孙某离婚后的生活不予考虑,可能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的严重后果,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本案法官没有机械适用法律判决离婚,而是从化解矛盾、最大限度保障离婚妇女生活的角度出发,发挥人民法院调解职能在家事审判中的作用,最终使本案圆满解决。
据了解,近年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狠抓“三个重点”,实施“五项举措”,使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有力度、有温度。
“三个重点”:一是狠抓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刑事犯罪。重点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和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犯罪,以及虐待、遗弃犯罪,全力维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近几年来,对侵害妇女儿童的三千余名罪犯依法进行了惩处。二是狠抓涉妇女儿童民事、行政纠纷矛盾化解。全面贯彻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等原则,积极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强化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主体责任,强化对妇女在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优先保护。三是狠抓涉妇女、儿童案件的强制执行。对妇女、儿童胜诉的案件,督促各级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权利及时变现。
“五项举措”:一是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对涉及妇儿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妇儿维权案件依法减免诉讼费和执行费,确保每一个当事人都打得起官司;三是健全妇女儿童司法服务体系,在立案大厅设立法律援助点,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妇女儿童,主动联系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四是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到当事人住所地及案发地开庭,减少当事人诉累;五是注重人文关怀,对偶发的妇女犯罪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理时一般采取圆桌审判、不公开审判等方式,消除女性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抵触心理,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目的。
在关爱“三留守”人员方面,河南省高院从2014年开始,连续三年组织全省法院开展“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合法权益专项保护活动。全省共组建273个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审结涉“三留守“人员案件4万余件,涉及人数近5万人,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力保护了“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邹玒